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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13
星期四(Thurs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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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看到媒体新闻,说谢晋遗孀状告宋祖德、刘信达侵犯名誉权一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宋、刘二人委托的代理人在庭审中称,有关谢晋的博文并非二被告所撰写,不排除遭人篡改的可能”;“而且二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对于该案的判决,早已是毫无悬念的。二被告即将受到的惩处,也系咎由自取。从诉讼技术角度分析,争议博文是否被人篡改过,如果连二被告自己都不能在庭审中加以明确,只是以“不排除”为由进行抗辩,那么这个诉讼策略的选择是失败的,印证了二被告及其代理人底气不足。 谢晋导演一生光明磊落、德艺双馨,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受谢导的影响,其作品对整个时代都产生了积极、正面的影响。二被告的言行,只是为提高自身的知名度,而自编自演的一场闹剧,任何一个具有辨别善恶能力的人,都不会被二被告的言词所迷惑,更不会对此信以为真。 事实证明,随着事态的发展,除了二被告自身的“社会认知”被扩大外,没有一篇媒体报道对二被告的言词予以确认,没有对谢导的名誉产生任何影响,也没有降低社会公众对谢导的评价...... 2009-1-4
星期日(Sun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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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 2008-12-12
星期五(Fri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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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注册资本或虚假出资,致实际出资未达法定最低注册资金限额,公司是否具有法人人格?公司设立是否为无效?股东如何担责? [案情] 佛山市顺德区新淘雅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淘雅公司)向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骏超海绵厂(以下简称骏超海绵厂)购买海绵,至2005年8月26日双方对帐,新淘雅公司确认欠骏超海绵厂货款630000元,后新淘雅公司于同年11月10日付款6000元,尚欠货款624000元。 新淘雅公司系由谭建明、何淑莲二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万元,工商登记资料载明谭建明出资30万元,何淑莲出资20万元。谭建明、何淑莲出资情形为:先由案外人张广辉将款项20万元、30万元分别汇入何淑莲、谭建明的个人帐号,再由何淑莲、谭建明从其个人帐号将上述款项汇入新淘雅公司成立前的验资帐号,待新淘雅公司于2003年5月19日领取营业执照后,何淑莲、谭建明遂于2003年5月27日将上述验资帐号内的50万元出资款转入新淘雅公司成立后的公司帐号,又于同日划出49.5万元,返还...... 2008-11-20
星期四(Thurs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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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巴马(Barack Obama)在芝加哥演讲准备的讲稿:
如果还有人对美国是否凡事都有可能存疑,还有人怀疑美国奠基者的梦想在我们所处的时代是否依然鲜活,还有人质疑我们的民主制度的力量,那么今晚,这些问题都有了答案。 这是设在学校和教堂的投票站前排起的前所未见的长队给出的答案;是等了三四个小时的选民所给出的答案,其中许多人都是有生以来第一次投票,因为他们认定这一次肯定会不一样,认为自己的声音会是这次大选有别于以往之所在。 9 Z0 c R/ R5 g; b; K 这是所有美国人民共同给出的答案--无论老少贫富,无论是民主党还是共和党,无论是黑人、白人、拉美裔、亚裔、原住民,是同性恋者还是异性恋者、残疾人还是健全人--我们从来不是“红州”和“蓝州”的对立阵营,我们是美利坚合众国这个整体,永远都是。+ ?; u- d6 S: i) ?+ O* h5 n 长久以来,很多人一再受到告诫,要对我们所能取得的成绩极尽讽刺、担忧和怀疑之能事,但这个答案让这些人伸出手来把握历史,再次让它朝向美好明天的希望延伸。9 i! W5 Y7 k5 Z7 k: t ...... 2008-11-10
星期一(Mon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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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故意杀人罪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08)沪高刑终字第131号 --------------------------------------------------------------------------------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佳,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翟建,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吉剑青,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八年九月一日作出(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